現階段,在一些產品的交易中,尤其是對于商住樓、家俱、小汽車等大型貨品,有些經營者規定消費者先繳納一部分合同款,可是這一部分合同款歸屬于哪種特性,大部分消費者并不會在意。大部分消費者覺得,先收取的這一部分合同款不管是什么特性,在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的情形下,皆能規定經營者返還。
實際上,這個觀點是不正確的。
根據國家《擔保法》的有關規定,被告方可約定一方位另一方支付定金做為債權貸款擔保。借款人履行義務后,定金理應抵作合同款或取回。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約定債務,沒有權利規定返還定金;私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約定債務,理應二倍返還定金。定金理應以書面形式向約定。當事人在定金協議中理應約定交貨定金期限。定金合同書從當前交貨定金之日起起效。因而,消費者在自己違反合同約定負債的情形下,是不可以規定經營者返還定金的。
除此之外,在日常的經濟行為中,??吹胶贤瑫飳ⅰ岸ń稹睂憺椤坝喗稹?。實際上“定金”與“訂金”雖一字之差,后果卻大不一樣。訂金只是一個日??谡Z,法律上是不明的,都是不合理的,支付訂金的一方認為定金權益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訂金只有當作一種訂金,當彼此或一方當事人不可以履行約定時,訂金應給予返還,但是不可用二倍返還標準。
有一些經營者運用消費者法律法規的缺乏,在簽合同時,有意布下圈套,將“定金”寫出“訂金”。為防止該類糾紛產生和不必要的麻煩,消費者在和經營者簽合同時要認真細致,與此同時,一定要簽訂合同書,還應明確事先給付行為的特性,仔細核對協議中是“定金”或是“訂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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